《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项目管理办法》9 月 1 日施行

2026-08-18 · 名都物业 · 阅读 4

2026 年 8 月,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《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项目管理办法》发布政策解读。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,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。

为什么专门为「退出」立一部办法

为破解物业服务人无序撤场、拒不交接、小区失管失序等问题,保障物业服务平稳有序衔接,维护业主、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民法典》《物业管理条例》《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制定。

六类法定退出情形

涵盖业主大会解聘、双方协商解约、合同到期不续约、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、企业破产解散吊销执照、其他法定退出情形。业主解聘的表决程序严格执行《民法典》「双三分之二参与、双过半同意」规则。

五步程序、八项清单

实行书面告知、全面公示、选聘衔接、逐项交接、备案归档五步程序。交接期间原物业不得降标、不得拒交、不得阻挠新物业进场,不得以物业费欠缴、账目争议拒绝交接;欠费通过调解、诉讼途径追索。办法明确 8 项交接清单,签订移交清单存档;未完成交接,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撤离、停止服务。

应急兜底

针对物业弃管、未及时选聘新物业造成小区失管的情形,建立应急处置机制:由业委会按授权、或社区组织代表性业主代表择优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,应急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;盟市、旗县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库,应急服务费用参照原合同或同类项目标准。

七类重点监督对象

擅自整体转委托、停水停电催费、擅自接管项目、擅自停摆服务、拒不退出、侵占公共收益、引发重大信访及安全事故。处置流程为「调解—行政处置—信用公示」;拒不按期退出的,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,依法清退。

办法同时厘清了法律责任边界:对拒不退出、擅自撤场、停水停电催费、违规加价收费等行为,明确了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路径;对业委会(物管会)违法决定、委员不当干预退出工作的,设置了责令改正、提请业主大会终止资格、赔偿损失等约束。

来源: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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